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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1:23

清算人作为清算业务的实行和代表机关,应忠诚实行清算业务并尽仁慈办理人之应尽职责。就职责目标而言,清算人的职责分为对清算中公司的职责和对债权人的职责;就职责关联性而言,分为清算人的单个职责和连带职责。
我国《公司法》第190条规则,“清算组成员应当毋忝厥职,依法实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因成心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许债权人形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但其中有两个问题未予清晰:其一,因对清算人的代表权未作规则,对清算组成员的危害补偿职责,应由单个清算人独自承当,仍是整体成员承当连带职责,未予清晰;其二,对清算人应承当的危害补偿职责,未予清晰有差错和无差错的界定办法。
笔者以为,我国清算组成员实行清算业务,实际上是一种团体行为,因整体清算人团体成心或重大过失导致清算中公司或债权人利益遭到危害,无疑应承当连带职责。但为防止团体行动中的确无差错的清算组成员遭到不公平对待,应对清算组成员中可以进行无差错举证予以免责。别的,我国立法仅规则清算人的忠诚职责,而未清晰规则其仁慈办理应尽职责。笔者以为,清算组成员在实行职务中,因怠于职责、未尽勤勉慎重职责,导致致公司或债权人危害的,也应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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