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04:17工伤员工旧伤复发所享用的待遇分两种状况:被判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员工,旧伤复发时,享用工伤医疗待遇;
被判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的,享用罢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法令》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业时间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
(三)员工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员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景象的,依照本法令的有关规定享用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景象的,依照本法令的有关规定享用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只要现已获得了革新伤残军人证的复员转业军人,他们在用人单位作业后旧伤复发的,才能够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旧伤复发的相关常识:
工伤员工旧伤复发,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经医治后确认病况康复,医疗完结,停止罢工留薪期,现已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确认伤残等级,或许正处于劳动能力判定过程中,工伤员工原有病况不同程度地从头复发。现在限制两类人员:正常缴费参保单位中已确定的工伤员工和患职业病员工;契合“老工伤”人员归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处理,并现已处理核定、确定、判定、清算等有关手续的工伤员工和职业病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