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债务由我承担合法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0:31
问:我是一名外地来蓉的打工者,两年前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李某。那时,由于经济窘迫,我和妻子一同向朋友借钱,东拼西凑十分困难按揭了一套小户型。谁知,好日子过了还不到一年,咱们之间的爱情就呈现裂缝,现在已闹到了要离婚的境地。我本想就此了断夫妻关系,谁知妻子竟提出一个要求:要在离婚协议上注明,离婚后一切的债款由我单独承当。其时,我想都没想就和妻子签了这样的协议,可过后冷静下来,才发现这事很不公正,并且法律上也明确规则了,离婚后,夫妻在婚姻继续期间的债款也应一同承当。我想问问,这样的协议到底有没有用,我是不是真的要单独承当债款?答:相对于债权人,这8万块钱的确应该由夫妻两边来一同承当。依据《婚姻法》第4章第41条规则,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款,应当一同归还,因而从这个视点来讲,债权人能够挑选找章先生还债,也能够挑选找李女士还债,或是两边一同还债。可是,假如两边签订了协议,且协议处于有用期,那么章先生也理应履行义务。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找到李女士时,她应该照实还债,但在这之后,她能够凭这份协议再找章先生,要求补偿债款。这份协议对债权人不具有意义,仅仅夫妻之间的约好,在他们之间,协议是有用的。这份协议是从离婚后才开端履行的,那么现在章先生也能够与妻子进行洽谈,合理切割债款,究竟这是两边一同的债款,那么两边都应该承当职责。假如妻子不同意修正,那就没办法。当然你也能够在离婚前还清借对方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