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保护女职工在“三期”中的合法权益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20:51一女工在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免除,由此引发与公司的劳作争议胶葛。
据了解,相似个案在一些企业里时有发作。怎样依法维护女职工在“三期”中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亟待重视和处理的课题。
近来,布吉镇秀峰工业城某公司的一职工向记者投倾诉,她在怀孕期间被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雇,职工称,她在合同期内向公司出具了身孕证明,但公司依然和她免除了劳作合同。她向劳作部门投诉,公司却说对职工有身孕一事并不知情。她向劳作部门请求裁定,随后还申述到法院,公司又说是职工自己不愿实行劳作合同。现实通过究竟怎样呢?
怀孕期间合同到期,女工与公司发作经济补偿胶葛
记者见到当事人刘娟时,她现已有九个多月的身孕了,举动不是很便利。刘娟介绍说,她在公司工作了将近10年,一向担任出产主管一职。2003年6月1日,公司和她签订了一份劳作合同书,合同期限到2003年8月31日止。2003年8月1日,经布吉人民医院确诊,刘娟现已怀孕11周,并存在漏胎问题。为保住胎儿,医师主张她至少卧床歇息七天。当日,刘娟便拿着医院临检报告单和医师确诊书,到公司要求请假七天,以保住胎儿。公司告诉刘娟,由于她是出产主管,请七天假太长了,期望她能只歇息三天,算带薪休假。
之后这段时刻,刘娟只歇息了几天,坚持正常上班。8月28日,公司向刘娟出具了《停止劳作合同函》,告诉刘娟到2003年8月31日劳作合同期满。8月31日,刘娟坚持上完了合同期内的最终一天班。
9月3日,公司告诉刘娟去公司收取薪酬。因自己是在怀孕期间被公司解雇,刘娟要求公司做必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一负责人告诉刘娟说公司还没有处理这种工作的先例。所以,刘娟没有收取薪酬,到劳作部门投诉。9月4日,劳作部门派人到公司了解状况,并进行和谐。公司否认了刘娟出示过清晰的怀孕确诊证明书,要刘娟再去医院开一张具体的确诊证明书。刘娟所以又去深圳市布吉人民医院开了一张确诊证明书,公司便转口说刘娟是在免除合同后才告诉他们怀孕的。
这次和谐没有成果。
9月9日下午,当刘娟正在预备资料请求裁定时,公司派人送来了《停止劳作合同函》。函上说,2003年5月1日至8月31日的劳作合同主动延续到小孩出世哺乳期完毕。即日起能够回公司上班。函上署的日期是2003年9月4日,公司要求刘娟在函上签上收到的日期也是9月4日。“分明是9月9日才收到告诉书,却要签9月4日的日期。”刘娟其时怎样也不愿签这个日期。9月10日,刘娟回到公司发现他的职位现已被其他人替代,公司依然要求她签9月4日的日期,她没有签,并向深圳市龙岗区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请裁定。“依据公司的规则,旷工三天能够解雇,要我签9月4日我忧虑会因此被开除。”刘娟事后向记者解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