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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能否解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6 10:49
继爸爸妈妈、继子女间的联系因构成现实抚育联系而建立,能否洽谈免除呢?,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有清晰的批复,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
构成的权利义务联系能否免除的批复
(1988年1月22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沪高民他字第9号《关于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构成的权利义务联系能否免除的请示》收悉。
据陈述称:陈某芳四岁时,其生母与陈某飞再婚,陈某芳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八年,继父女之间构成了抚养联系。1958年,陈某飞因前史罪过被判处七年徒刑,刑满后留场工作。1984年退休回家。1987年4月陈某飞与陈某芳生母协议离婚。陈某芳遂申述要求与陈某飞免除继父女联系,陈某飞表示赞同。你院以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构成的权利义务联系能否免除等问题向我院请示。
经研讨,咱们以为,陈某芳受陈某飞抚养教育八年,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姻亲联系,也存在着抚养联系。陈某芳生母与陈某飞协议离婚后,陈某芳受陈某飞抚养教育的现实不能消失。据此,咱们赞同你院的定见,即: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已构成的权利义务联系不能天然停止,一方申述要求免除这种权利义务联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允许免除的调停或判定。
发布部分: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8年01月22日
施行日期:1988年01月22日 (中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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