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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聋哑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00:45
成心杀人在刑法中是十分严峻的违法行为,成心杀人形成受害者逝世的,依据案情可以对加害者判处死刑。假如是聋哑人违法成心杀人罪是可以依据案情减轻或许从轻处分的。那么成心杀人聋哑一审刑事判定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回答。
成心杀人一审判定书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梅(聋哑人),女,20岁。因涉嫌犯成心杀人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拘捕。现拘押于郑州市榜首看守所。
指定辩解人丁*、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2)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梅犯成心杀人罪,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李某梅、指定辩解人刘浩及翻译人马**、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梅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河南电视台8号演播厅南侧****厂宿舍楼三单元601房间内,因感情问题,李某梅趁被害人谭××熟睡之际,用裁纸刀在谭××的颈部连割两刀,谭××吵醒之余将刀夺下扔到窗外,后匆促往屋外跑,李某梅随之追撵至客厅,又从客厅里拿把菜刀追谭××至楼下,后被赵××拦下阻止。后经判定,谭××的颈部一刀口长约15cm,深约1cm,甲状软骨显露;另一颈部刀口长约13cm,深约1cm,谭××的颈部两处损害程度已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的现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依据,以为被告人李某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则,应当以成心杀人罪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梅对起诉书指控的现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解人辩解称被告人李某梅自愿认罪,系聋哑人,且违法行为系未遂,恳求从宽处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梅与被害人谭××系男女朋友联系,同住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河南电视台8号演播厅南侧塑料包装厂宿舍楼三单元601房间内。2011年1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梅因对男友谭××不满,遂生怨气,趁谭××熟睡之际,用裁纸刀在谭××的颈部连划两刀,谭××醒后将该裁纸刀夺下扔到窗外,后匆促朝外跑,李某梅追至客厅,又在客厅里拿把菜刀追至楼下,后被赵××阻止。经判定,被害人谭××的颈部一处刀口长约15cm,深约1cm,另一处刀口长约13cm,深约1cm,所受损害程度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梅与被害人谭××达到宽和协议,补偿被害人26 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体谅。
上述现实,有下列依据证明:
1.被害人谭××陈说:2011年11月10日20时许,其在郑州市***北路8号演播厅南侧****厂宿舍楼三单元601室的宿舍床上睡觉,其女朋友李某梅坐在床上用手机上网谈天。后其模模糊糊睡着了,遽然感觉脖子上一痛就醒了,看见其胸前的衣服上有一滩血,李某梅手里拿着一把赤色塑料推拉式的裁纸刀,其上前将李某梅手中的刀抢了下来随手扔到宿舍的窗户外面后就边往外跑边喊,李某梅又拿起一把菜刀追其,其舅舅赵××从东边的单元楼上下来,看到这个景象,就冲上前将李某梅手里的菜刀夺下来并将李某梅操控住。
2.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10日23时许,其听见外甥谭××喊其,其就赶忙下楼,到楼下看见脖子上流着血的谭××在前面跑,谭××的女朋友李某梅拿着菜刀在后面追,其就赶忙上前将李某梅手中的菜刀夺走扔到地上,并将李某梅操控到其住当地。后其打了120和110,差人到后
3.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梅作案运用菜刀。有扣押物品清单及作案工具相片在案佐证。
4.经判定,被害人谭××的颈部一处刀口长约15cm,深约1cm,另一处刀口长约13cm,深约1cm,所受损害程度已构成轻伤。有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判定书在案佐证。
5.经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判定委员会判定,被告人李某梅系聋哑人。
6.案发后,被告人已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6 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体谅。有收条、体谅书、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7.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李某梅系被迫到案的现实。
8.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李某梅已达到刑事责任年纪。
9.被告人李某梅的供述:2011年11月10日晚上,其不想和现在的男朋友谭××一同生活了,就从宿舍的窗台上拿了一把裁纸刀,用该裁纸刀在熟睡中的谭××的脖子前边气管处割了一下,谭××的脖子就流血了。谭××醒后推了其一下,其又用该裁纸刀在谭××脖子的旁边面割了一下。后谭××挣扎着从床上爬起来,将其手中的刀夺走扔到窗户外面后就开端往外跑。其见谭××没死,就又从宿舍的菜板上拿了一把菜刀去追谭××。谭××边跑边喊人,其追到楼下时,谭××的舅舅赵××到了,上前将其操控住并夺走了菜刀,后其被民警带到了公安机关。该供述与上述依据彼此印证。
上述依据均由控方供给,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事实,本院予以承认。本案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 被告人李某梅成心不合法掠夺别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成心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梅犯成心杀人罪罪名建立。
被告人李某梅系聋哑人,可以减轻处分。被告人李某梅着手施行违法,因毅力以外原因未达到目的,系违法未遂,可以对比既遂犯减轻处分。被告人李某梅到案后可以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且已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体谅,可以从轻处分。关于指定辩解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梅系聋哑人,违法行为系未遂,能自愿认罪,恳求减轻处分的辩解理由,经查事实,予以采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则“成心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许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梅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起伏以下减轻处分。
依据被告人李某梅的违法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梅犯成心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之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罚金自判定收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交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菜刀(在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四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
审 判 员 周**
署理审判员 孔**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以上,便是由听讼网小编收拾的相关内容,信任我们也有了必定的了解。关于判定书的书写,是要注意格局规则的,期望经过上文,可以协助到我们。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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