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社保补贴能否免除单位缴费的法定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5:26劳作法第七十二条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不过有些用人单位由于某些原因不为员工交纳社保,以发放社保补助来代替社保交纳。那么发放社保补助能否革除单位缴费的法定责任呢?
事例:方某于2008年1月到蒙阴县某公司作业,两边签定了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该劳作合同增加的附件约好:公司每月付出薪酬时另行发放150元的社会保险补助,由个人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2011年1月,两边签定的劳作合同到期,方某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作业,遂向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作合同。脱离公司的方某传闻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所以到当地劳作保证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1月至2011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劳作保证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对该公司进行了查询,查看了该公司员工花名册、薪酬付出凭据、考勤表等相关用薪酬料。经核实,该公司发放的薪酬确实是按劳作合同实行的,并且在薪酬付出凭据中载明,方某收取薪酬时也现已签字承认。公司以为,方某已然收取了社会保险补助,就等于抛弃了要求公司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力。因此,该公司不该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劳作保证监察部门以为,依据《劳作法》第72条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4条、60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员工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暂行条例》第12条规则,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钱银方式全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自己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劳作保证监察部门遂依法向该公司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在期限内为方某补缴了作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