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0:02【案情】
原告: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
被告:牡丹江市利民修建工程公司。
被告: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划经济委员会。
第三人:牡丹江市西安区中环路房子开发办公室。
牡丹江市利民修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于1987年4月、9月,先后经牡丹江市计划委员会、城市规划管理局等部分同意,自筹资金在牡丹江市中环路照庆街1427片建归纳楼二栋,角落办公楼一栋。因此处为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下称石化厂)部份房产所在地,同年9月29日,利民公司与石化厂签定了第一份动迁协议。协议规则:利民公司动迁石化厂持有产权执照的临街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站、省石化体系焊工培训中心、供销公司经理部、托儿所等房子共379.38平方米。利民公司按原面积回迁至新高楼正面西头一楼,内部结构按门市房规划施工。同年10月9日,两边又签定了第二份动迁协议,规则石化厂将其在此地的钢材库房迁出,利民公司在原地给石化厂1700平方米的新建高楼,安排在石化厂一侧南北走向的拐把子楼,按一室半、二室半开间规划住所,石化厂不再向利民公司讨取动迁房子的费用。1988年3月10日,两边将上述两份协议汇签为一份协议,重申利民公司给付石化厂回迁总面积为2079.38平方米,产权为石化厂一切,所动迁的房子由石化厂自行拆迁,利民公司不付出动迁费和补助费用,竣工日期为1989年9月末,协议签定后,石化厂按约好进行了悉数拆迁,并异地新建了钢材库房。利民公司于1988年4月15日与牡丹江市城乡建设开发公司签定联合开发该项修建工程的合同。后因为工程发展缓慢,不能准时回迁,经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归纳开发办公室决议,将后期工程移交给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委)担任安排施工。计委为此成立了牡丹江西安区中环路房子开发办公室(下称中环办),具有法人资格,担任房子开发日常作业,利民公司为施工单位。至1992年4月,利民公司只交给石化厂8户居民住所,面积为537平方米。其他应交给的379.38平方米门市房和1163平方米拐把楼办公用房,利民公司、计委及中环办以协议显失公正、无效等为理由,回绝给回石化厂。为此,石化厂诉至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利民公司实行动迁协议。利民公司、计委及中环办均坚持本意见。
【审判】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利民公司经有关部分同意,自筹资金施工建楼,后又与其它公司进行联合开发,利民公司与原告所签定的房子动迁协议契合法律规则,是有用协议,两边应按协议约好仔细实行。利民公司修建施工长达4年之久,二被告及第三人对该房子动迁协议从未提出任何贰言。在工期延迟给原告形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二被告及第三人以种种理由回绝按协议给原告回迁,是过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城市建设动迁安顿的有关规则,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