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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人可以处置委托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18:22
【行纪合同】行纪人是否能够处置托付物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托付人从事贸易活动,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
行纪人是为了满意托付人所寻求的经济利益而为其处理业务的,所以行纪人应当依照托付人的指示,从维护托付人利益的视点动身,挑选最有利于托付人的条件完成行纪业务。行纪合同的意图决议了行纪人遵照托付人指示的职责。内行纪合同的实行过程中,托付出卖的物品,在托付人交给给行纪人的时分,已体现出有瑕疵或许依据物品的性质是归于容易腐朽、蜕变的,行纪人为了维护托付人的利益,有职责及时告诉托付人,在征得托付人赞同的前提下,行纪人能够依照托付人的指示对托付物进行处置,如拍卖、变卖。
一般情况下,行纪人不得擅自改变托付人的指示处理行纪业务,但假如处在托付物在交给时有瑕疵,快要腐朽、蜕变了,行纪人又无法与托付人获得联络,如通讯中止、蜕变了,行纪人又无法与托付人获得联络,如通讯中止、托付人远行等原因,致使行纪人不可能征得托付人的赞同。在这种时分,假如不及时合理的处置,就会使托付人的利益遭受更大的丢失。为了维护托付人的利益,法令赋予行纪人有权以合理的留意来处置托付物。
关于行纪人未尽到其应尽的职责,如发现托付物有瑕疵或许行将腐朽、蜕变,而怠于告诉托付人,又没有采纳合理的办法,致使丢失进一步扩展的,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应负补偿职责。假如行纪人关于出售的瑕疵没有依照规则程序记载存证,而且没有及时告诉托付人的,行纪人就应对托付物的瑕疵或许毁损、灭失承当职责。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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