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价值理论的重构——以竞争价值为视角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4:22「摘 要」我王法学界以经济学上的有用竞赛理论诠释反独占法上竞赛的意义,视竞赛为圭臬,将竞赛作为反独占法特有的法令价值和传递其他价值的手法的观念有失偏颇。竞赛价值对反独占法所要调整的经济现象并不具有彻底的解说力。竞赛理论、买卖费用经济学以及控制经济学都应当成为影响反独占准则供应的理性知道;因而,有必要对反独占法价值理论进行重构。
「关键词」竞赛,法令价值,经济安排,功率
法令价值是法学的根本领域之一。法理学界有学者将法令价值归纳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联系中体现出来的法令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只有当法令契合或能够满意人们的需求,在人与法之间构成价值联系,法令才有价值(有用性)可言。”并以为“次序、自在、正义和效益应作为法令的根本价值”[1].这儿所说的法令的诸项根本价值是就法令体系整体而言的,是作为各部门法因为其本身的规则性和可用于满意人们的不同需求又体现出各自特有的法令价值。我国学者对反独占法的价值也作了较多的研讨。其盛行观念以为反独占法特有的法令价值是竞赛;竞赛是传递、完成反独占法其他价值的手法,如进步经济效益、增进社会财富以完成顾客福利。这一知道有必定的经济学理论和立法根底。从经济学视点看,该知道是以微观经济学的价格理论为依据。依照古典经济学的商场理论,经济人在商场效果中,遭到“看不见的手”——商场价格机制的束缚与调理,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一起完成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共同。自在竞赛构成了经济活动的原动力。古典经济学的商场理论尽管不断被修正和拓宽,但价格理论、竞赛的观念一向居于中心的方位。从各国反独占立法看,竞赛更是占有了根底性的位置。如美国《克莱顿法》第2、2、7条都明文规则,商业行为不得“实质上削减竞赛或旨在构成独占”。针对《谢尔曼法》在明确性等方面的缺乏,判例法展开出反托拉斯法的价值方针即“维护竞赛,而不是竞赛者”。德国《反约束竞赛法》第1条规则:“处于竞赛联系之中的企业之间到达的协议、企业联合安排作出的抉择以及联合共同的行为,如以阻止、约束或歪曲竞赛为意图或使竞赛遭到阻止、约束或歪曲,则是制止的。”日本《制止私家独占及保证公正买卖法》第1条规则:“本法的意图,是……促进公正的、自在的竞赛。”
从法令价值存在方式上看,别离有观念、理论、准则方式存在的法令价值。本文立足于法准则层面,经过对经济学和反独占法上竞赛概念的整理,并依据经济学的最新展开情况和反独占法的调整规划的具体要求,以为我王法学界将竞赛作为反独占法特有的法令价值和传递其他价值的手法的观念有失偏颇。竞赛价值对反独占法所要调整的经济现象并不具有彻底的解说力。即便仅从经济学进路上看,过于杰出竞赛价值也不具有逻辑自洽性。本文拟从经济学视点,对反独占法价值理论进行恰当重构。
一、经济学上的竞赛和竞赛理论
经济学界关于竞赛的概念并没有一个共同的观念,经济学家施蒂格勒对竞赛所下的界说是其间比较有代表性的观念。该观念以为:“竞赛系指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比赛;凡两方或多方力求取得并非各方均能取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赛。竞赛至少与人类前史相同悠长,所以达尔文力求从经济学家马尔萨斯那里借用这个概念,并像经济学家用于人的行为那样,将它用于天然物种。”在经济学中,竞赛首先是与商场相联系的‘商场是买卖活动和竞赛行为发作的场所。竞赛总是在特定的商场条件下进行的,并表现出结构和行为两方面的特色[4].商场的情况决议着竞赛行为得以展开的强度。商场结构、商场行为和商场绩效及其相互联系构成了竞赛理论(原注:有关竞赛的经济学理论在经济学中被称为商场理论或商场结构学说。商场理论是以价格理论为中心的有关商场运作机制的学说,能够包括微观经济学和工业安排经济学中剖析商场运作机制部分的相关内容。商场结构学说则是工业安排经济学的中心部分。鉴于我国竞赛法领域学者更多地运用“竞赛理论”一词。本文也运用这一领域。)研讨的主要内容。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赛机制则被以为是商场机制的具体表现。其次,竞赛是与功率相联系的。如西方经济学以为,在彻底竞赛商场条件下,假如规划酬劳不变而且没有外部性存在时,资源的装备不可能经过重新组合使一个人或一些人的福利添加而又不使其他人的福利削减,在既定的生产技术和顾客偏好条件下社会资源装备能到达帕累托最优状况。帕累托最优状况意味着最有经济功率状况和社会福利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