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的房产继承过户仍须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2:402009年1月,我处接到一位当事人的请求,托付处理遗言承继权公证。当事人向公证员提交请求时,体现出了处理此项公证很无法的心情,通过公证员的细心问询后得知,当事人的父亲在过世前曾由律师为其代书了遗言,遗言中清晰了将其个人一切的一处房产在其逝世后由托付人一人承继,立遗言时还有两位证人在场并在代书遗言上签名作证。托付人的父亲逝世后,他拿着这份代书遗言、父亲逝世证明和房产证等相关资料前往房产部分处理承继过户手续,可是被奉告须处理遗言承继公证手续后方可过户。
托付人向公证员抱怨说:“莫非我父亲这份代书遗言没用?为啥不给过户?还要我办公证多花钱!”公证员耐性肠向其解说:之所以要通过公证程序,是为了通过公证处确认这份代书遗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包含检查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是否为立遗言人个人一切、立遗言人还有无其他遗言、立遗言人生前有无吊销这份遗言以及在其他法定承继人中有无没有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人(立遗言人有必要为其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等等状况。通过公证员的解说,托付人理解处理公证的道理,请来了代书遗言的律师、证人和其他法定承继人,公证员通过调查核实后为其处理了遗言承继权公证,托付人凭着公证书在房地产部分顺畅地处理了房产承继过户手续。
详尽的作业、热心的服务和耐性的解说,能够化解托付人对法令的疑问和不解。
(作者单位:市中安公证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