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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2 09:25
女工怀孕是否能免除劳作合同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女职工特别维护的法令法规和政策。1988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作维护规则》第四条规则“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下降其基本工资或许免除劳作合同。”1992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维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则:“任何单位不得以成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解雇女职工或单独免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九条已明确规则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免除劳作合同的有关规则。这些规则,对女职工享有特别劳作维护权益供给了充沛的法令保证。
可是,对法令法规关于女工权益维护的规则应当正确全面了解。《劳作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作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因而,依据《劳作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对严峻违背劳作纪律或许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用人单位能够与其免除劳作合同。此外,原劳作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免除、停止劳作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则:“《女职工劳作维护规则》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免除劳作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依照有关规则和劳作合同应予解雇的,能够解雇。”
事例:贾某系某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1997年6月,贾某因屡次违背作业纪律,给单位形成丢失,被单位免除劳作合同。贾某不服以为自己在此期间已怀孕2个月,依据国家有关女职工劳作维护规则,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免除合同,企业的行为是违背国家劳作法令的行为。所以,贾某向当地劳作保证部分告发,要求纠正企业的违法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
劳作保证部分接到告发后,通过仔细调查取证,以为贾某被解雇时确已怀孕,但其在单位屡次违背纪律,企业依照两边在劳作合同中关于:“如接连违纪并给企业形成丢失的,企业可将其解雇”的规则免除了与其的劳作联系。据此,劳作保证行政部分确定企业免除合同的行为没有违法,能够免除贾某的劳作合同。
据此,尽管此案中贾某是在孕期被企业免除劳作合同的,可是,企业免除劳作合同是因为其屡次严峻违背劳作纪律给企业带来丢失,按合同的约好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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