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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1:31
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员工违背企业内部规则鄙人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
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
2005年8月17日 王法秘函[2005]3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员工违背企业内部规则鄙人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辽政法[2005]12号)收悉。经研讨,并征得劳作保障部赞同,答复如下:
员工所受损伤只需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的“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规则,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附: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员工违背企业内部规则鄙人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2005年6月1日 辽政法[2005]12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矫某华、车某荣系我省普兰店棉麻捻线厂员工。普兰店棉麻捻线厂在其拟定的《上岗规则》中规则:“为了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上夜班的工人下班后,必须在工厂的员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如不听者,呈现全部后果自负”。2003年12月24日零时许,矫某华、车某荣鄙人夜班回家的路上被大卡车撞死。普兰店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以为,矫某华、车某荣违背企业规则,下夜班后未在员工宿舍住宿,在回家途中遭受事端逝世,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定性处理,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议。员工家族不服,请求行政复议。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对相似状况没有明确规则,对此类状况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咱们掌握禁绝。
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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