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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最终解释权”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09 19:17

一、问题的提出
(一)商家附加“终究解说权”条款的目的
现在,消费范畴中存在着很多危害顾客合法权益的不平等的格局条款,一些商家频频使用这类格局条款,躲避法定责任、减免法令责任,引起顾客的强烈不满。其间越来越引人重视的,当属“终究解说权”条款,即产品促销广告中最盛行的用语??“本店(商场)对促销活动内容具有终究解说权”。[1]
在产品促销广告顶用格局条款的方式声明终究的解说权归其所有,这一作法不仅为许多商家所乐于选用,并且使“终究解说权”开展成为了许多职业业界约好俗成的一个用语。商家们以为,举行促销活动,假如不声明保存“终究解说权”,遭受胶葛时,就会堕入无法脱节的被迫地步。乃至还有人称,“终究解说权”条款是专门为抵挡那些投机取巧、专钻空子的顾客而采纳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 [2]
乍听这一说法,会觉得颇有几分道理,但现实并不是那么简略。为杰出促销目的,商家往往把“打折”、“优惠”、“赠送”等内容在报纸、电视、播送等媒体上大肆宣扬,为到达从视觉、听觉上影响顾客感官的作用,其宣扬内容总能了解成多种意思。而顾客往往是在购买产品(或承受服务)后,才知道自己对广告的了解不能和商家对广告的解说达到共同。这时,商家用最小字体,写在产品促销广告最不起眼的当地的“终究解说权”条款将被推到前台,熟练地套用一句:“既然在合同中已清晰约好了活动‘终究解说权’的归属,就应依照约好内容履行。”以扫除顾客的了解,坚持契合自己利益的解说,然后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商家这种做法, 等于从一开端就和顾客签订了一个不平等的合同, 将自己置于一个强势位置,全部自己说了算,钻法令空子的一起也捉弄了顾客。
可见,大多数商家在产品促销合同顶用格局条款方式保存“终究解说权”,目的在于使“终究解说权”被赋予某种事前约好的契约效能,然后在与顾客发作合同争议时,减轻、革除其危害顾客合法权益应当承当的法令责任。
(二) “终究解说权”的界定
从文学视点看,“终究解说权”一词的字面意思很简略:“终究”是指终究、末端,再没有回旋余地。“解说”是指阐明意义、原因、理由等。“终究解说权”便是,终究的阐明意义、原因、理由的权利。但从法令视点来讲,“‘终究解说权’是一个包含多范畴的比较复杂的概念,包含司法终究解说权、学术终究解说权、行政终究解说权以及民间终究解说权等。” [3]现在,我国有关法令并没有对本文所说到的对产品促销广告中的“终究解说权”这一概念作出清晰解说,而我国学术界对它也没有比较清晰界定。笔者对这一概念的了解是:产品促销广告中的“终究解说权”,是指在产品促销广告的内容存在缝隙或许当事人对产品促销广告内容的了解产生分歧的场合,对缝隙或争议内容作出终究决断性阐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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