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类型的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14:05《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根本现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职责,并送达当事人。
上述法律规则尽管清晰了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其作为依据的性质在法律上较曾经有了清晰的规则,但对它归于哪种依据类型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现在,对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依据类型首要存在两种观念:一种是书证说,一种是鉴定结论说。下面笔者从依据分类学的视点谈谈自己的知道。
一、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画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的书面资料或其他资料,而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制造的文书,该文书便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子现实,这契合书证的根本要求。但笔者不赞同此观念,理由如下:
榜首,从书证的构成时刻来看,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通常是在胶葛发作之前就现已构成,如借单、合同、遗言、营业执照等,它们在诉讼之前就现已客观存在,而不是经过诉讼中的行为发作的。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交通事故发作之后,公安机关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查看、查询状况和有关的查验、鉴定结论,及时制造的文书。因而,从构成的时刻调查,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归于书证。
第二,从客观性调查,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与证据都有一个根本性特征,即客观性。书证的客观性是指,书证的内容不以诉讼中办案机关或人员的片面毅力为搬运。书证构成之后,办案机关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只能去发现它、搜集它、知道或判别它,而不能改动其原有的内容。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清案子现实的基础上,对两边当事人应当承当的职责所作的归纳评判,其间必定包含了有关办案人员的片面知道和判别,这种片面知道有或许与客观相吻合,也有或许不一致。故,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契合上述书证应具有的客观性特征。
第三,从制造主体和制造意图来看,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书证。书证一般是当事人、其他个人或单位制造的文书或其他资料,制造的意图往往是为了陈说现实、承认、改变或消除某种法律关系等,而不是为了处理诉讼中的相关事宜。如合同书签定的意图是为了清晰两边的实体权力和职责。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由相关的有权机关制造,其意图是为了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而不是为了确认诉讼中的相关事宜。但路途交通事故认定书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造,并且制造的意图便是确认两边当事人职责,以便于对案子作出处理,包含是否追查肇事者的刑事职责以及民事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