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悔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18:05案情简介
2001年12月19日,原告解文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恳求了名称为“手机主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完成办法”的创造专利(简称本专利)。2003年5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解文武宣布榜首次检查定见通知书,载明:权利要求1、3、23、24、45相对于比照文件1(FR2791509)、比照文件2(JP10341281)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则的创造性。2003年7月25日,解文武对专利恳求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后提交。2003年12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权并予以布告,专利号为ZL01802972.8号。本专利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载明晰44项权利要求,包含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23。
2005年3月14日,解文武在大中电器中关村店购买海尔信鸽3100手机(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一部,并获得大中电器公司出售专用票、发票及手机宣传单。经实际操作,解文武发现该手机具有的“智能防盗”功用,不仅是对其创造专利的拷贝,且存在难以防盗报失的技能妨碍,遂向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令海尔通讯公司、大中电器公司间断出售海尔信鸽3100手机(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解文武建议该手机的智能防盗办法侵犯了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解文武将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区分为6项必要技能特征。
被告海尔通讯公司向法院提出间断诉讼的恳求,当庭辩称?涉案产品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与本专利不同,且解文武在专利授权检查时已将涉案侵权产品的部分功用扫除,专利侵权诉讼中制止反悔。别的,专利法维护的是技能计划而非功用,涉案侵权产品的技能计划未落入本专利维护规模。恳求法院驳回解文武的诉讼恳求。海尔通讯公司以为权利要求1应区分为十组30个必要技能特征。
一审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解文武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所触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制止反悔准则的适用。
(一)确认专利权维护的规模:专利侵权诉讼首先应确认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依据专利法的规则,创造专利权的维护规模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用于解说权利要求。就本案而言,解文武的创造专利是一项办法创造专利,包含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而解文武在本案中仅建议独立权利要求1,故仅触及海尔彩智星Z3100手机的智能防盗办法是否落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
依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其权利要求1应区分为4项必要技能特征。解文武及海尔通讯公司对其区分均有不当之处,故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