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行贿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0:55
一、什么是纳贿罪?
纳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不合理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资产的行为。
二、纳贿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其间,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非必须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别的,纳贿罪的违法对象是资产。这儿所说的资产,与纳贿罪中的资产相同,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或许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到达必定边界才干构成违法。
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纳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纳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为获取不合法利益而纳贿的;
(2)向3人以上纳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纳贿的;
(4)致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已取得不合理利益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职责。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购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关自己获取不合理的利益而施行这种行为,意图获取不合理利益。
纳贿的意图,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其职务上的便当为自己获取不合理利益。不合理利益是针对合理利益而言的,是指依据法令、行政法规及有关方针规则不该当得到的利益,包含不合法利益。例如:纳贿人为了私运而纳贿于海关人员;为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而纳贿于工商人员、技能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许别人不契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纳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纳贿于税务人员等。为获取不合理利益是构成纳贿罪的必要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资产的状况比较杂乱,有的人依据法令、方针契合条件,有资历,也应当得到某种合理利益,如招工、提升、分房、处理某种手续等,但因为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就事,问题长时间得不到处理,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状况的呈现,首要职责在纳贿方。对方有这种行为的能够批判教育,但这一行为不构成纳贿罪。这样规则,有利于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防止打击面过宽。为获取不合理利益是构成纳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合理利益而纳贿。则不构成纳贿罪。
三、司法实践中怎么正确确定纳贿罪?
本条第2款是对以纳贿论处的行为的规则
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管国家规则,采纳对参加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资产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法,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许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施不公平的竞赛,到达获取不合理利益的意图,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则的行为具有相同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本条第2款规则: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纳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纳贿罪。
为了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本条第3款专门着重: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的,不是纳贿。这就是说,假如一起具有被勒索给予资产和没有得到不合理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纳贿论处。假如行为人系因为被勒索而给予资产的,可是行为人获取了不合理利益的,仍应以纳贿论处。
四、纳贿罪怎么处分?
依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则,对纳贿罪的处分有以下景象:
1、对一般纳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纳贿获取不合理利益,情节严峻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关于情节严峻、情节特别严峻的规范,法令未作具体规则。从司法实践的状况来看,应该从纳贿数额、手法、次数、人数、成果、违法后的体现等方面进行调查。一般是指为获取个人不合法利益,一向纳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纳贿形成严峻成果的;为签定假合同,骗得资产而纳贿的;为骗得国家出口退税而纳贿的; 纳贿手法或成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过的;用国家文物纳贿或许用优抚、救助、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纳贿以及用党费、团费纳贿的;纳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或许特别严重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过,假造、藏匿、消灭依据,与纳贿人缔结攻守同盟的等等。
纳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纳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这是对纳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则。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鉴于贿赂违法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纳贿与纳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纳贿人自动交待纳贿行为实际上是关于纳贿人的揭露检举,归于建功体现,因而,为了分化瓦解违法分子,严厉打击纳贿违法,执行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方针,本条第2款款规则,纳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贿赂行为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这是对纳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则,是对我国自首准则的重要弥补。
纳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获取不合理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资产的行为。
二、纳贿罪的违法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杂乱客体。其间,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非必须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别的,纳贿罪的违法对象是资产。这儿所说的资产,与纳贿罪中的资产相同,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体现为为获取不合理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或许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到达必定边界才干构成违法。
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市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的规则,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纳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纳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为获取不合法利益而纳贿的;
(2)向3人以上纳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纳贿的;
(4)致使国家或许社会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已取得不合理利益的,以纳贿罪追查刑事职责。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购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关自己获取不合理的利益而施行这种行为,意图获取不合理利益。
纳贿的意图,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其职务上的便当为自己获取不合理利益。不合理利益是针对合理利益而言的,是指依据法令、行政法规及有关方针规则不该当得到的利益,包含不合法利益。例如:纳贿人为了私运而纳贿于海关人员;为了出产、出售伪劣产品而纳贿于工商人员、技能监督人员;明知自己或许别人不契合升学、招工、提职、农转非的条件而纳贿于有关人员;为了减、免税而纳贿于税务人员等。为获取不合理利益是构成纳贿罪的必要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资产的状况比较杂乱,有的人依据法令、方针契合条件,有资历,也应当得到某种合理利益,如招工、提升、分房、处理某种手续等,但因为社会上存在着不正之风,一些人不给钱不就事,问题长时间得不到处理,不得已送钱送物。这种状况的呈现,首要职责在纳贿方。对方有这种行为的能够批判教育,但这一行为不构成纳贿罪。这样规则,有利于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防止打击面过宽。为获取不合理利益是构成纳贿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合理利益而纳贿。则不构成纳贿罪。
三、司法实践中怎么正确确定纳贿罪?
本条第2款是对以纳贿论处的行为的规则
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管国家规则,采纳对参加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资产或许违背国家规则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法,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许其他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施不公平的竞赛,到达获取不合理利益的意图,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则的行为具有相同严峻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本条第2款规则:在经济往来中,违背国家规则,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纳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纳贿罪。
为了区别罪与非罪的边界,本条第3款专门着重: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资产,没有取得不合理利益的,不是纳贿。这就是说,假如一起具有被勒索给予资产和没有得到不合理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纳贿论处。假如行为人系因为被勒索而给予资产的,可是行为人获取了不合理利益的,仍应以纳贿论处。
四、纳贿罪怎么处分?
依据第三百九十条规则,对纳贿罪的处分有以下景象:
1、对一般纳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纳贿获取不合理利益,情节严峻的,或许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恃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关于情节严峻、情节特别严峻的规范,法令未作具体规则。从司法实践的状况来看,应该从纳贿数额、手法、次数、人数、成果、违法后的体现等方面进行调查。一般是指为获取个人不合法利益,一向纳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纳贿形成严峻成果的;为签定假合同,骗得资产而纳贿的;为骗得国家出口退税而纳贿的; 纳贿手法或成果又牵连其他多种罪过的;用国家文物纳贿或许用优抚、救助、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纳贿以及用党费、团费纳贿的;纳贿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或许特别严重损失的;在司法机关追诉时,拒不交待罪过,假造、藏匿、消灭依据,与纳贿人缔结攻守同盟的等等。
纳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纳贿行为的,能够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这是对纳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则。关于自首,本法第67条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鉴于贿赂违法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取证难度较大而纳贿与纳贿又是对应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纳贿人自动交待纳贿行为实际上是关于纳贿人的揭露检举,归于建功体现,因而,为了分化瓦解违法分子,严厉打击纳贿违法,执行惩罚与广大相结合的方针,本条第2款款规则,纳贿人在被追诉前自动交待贿赂行为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这是对纳贿人自首的特别规则,是对我国自首准则的重要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