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8:43
发布部分:深圳市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中外合资运营、合作运营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保证外商投资者和员工、工人(以下简称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进步经济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鼓舞外商投资的规则》和劳作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员工工资、稳妥福利费用的规则》以及《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作工资办理暂行规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践,特制定本暂行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暂行规则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员工的选用和训练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据出产、运营的需求,自行决议组织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据出产运营需求编制劳作方案。凡在特区内接收、招聘的工人,经企业选用后,报深圳市劳作局(以下简称市劳作局)存案;凡在特区外接收、调进的工人,有必要契合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关招工、调进条件,并经市劳作局审阅赞同和处理有关手续。 企业经过查核,决议选用特区内企业(不含外驻企业)的在职技能工人,原单位应积极支持,答应活动,如有争议,由市劳作局判决,判决不服的,工人能够辞去职务或离任。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工人,就特区内能够供给的,都应在特区内招用,特区内无法处理的,经商得市劳作局赞同,可到外地接收、招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终年性出产(作业)岗位,有必要运用合同制工人(含固定工),属临时性的作业,粗重作业或受国际市场影响较大、出产运营不均衡的企业可运用部分临时工。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对选用的人员规则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或训练期,并树立专项经费,用于员工训练,不断进步员工的技能业务水平。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和在校学生。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工人应树立《劳作手册》和人事档案准则,《劳作手册》由市劳作局制发。 市劳作局可为外商独资运营企业供给保管工人的人事档案和搬运手续服务。 第三章 劳作合同的缔结、改变、停止和免除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一概实施合同化办理,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应依据本规则及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经过相等洽谈,由企业同工人缔结。劳作合同应明确规则工人的试用、训练、出产和作业任务、作业时间、度假、劳作报酬、稳妥福利、劳作保护、劳作纪律以及劳作合同的有效期限、改变、停止和免除合同的条件、企业和工人两边应实行的其他权力和职责、有关违约的职责或规则等。劳作合同缔结之后,其规范文本报市劳作局存案。 劳作合同依法缔结后,即受法令保护,两边有必要严厉遵照执行。缔结合同的一方要求改变合同的有关规则时,须经两边洽谈赞同。改变后的劳作合同,报市劳作局存案。 第十一条 劳作合同期满,合同即告停止。因为出产、作业需求,经两边赞同,能够续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