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参加人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3:47什么叫行政诉讼参加人?
与打民事官司相相似,内行政诉讼中,能参加到诉讼中来并对行政诉讼程序发生严重影响的人,统称为行政诉讼参加人。包含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诉讼代理人。其间,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又被称为行政诉讼当事人,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差异就在于当事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成果的拘谨。
因为行政诉讼的“民告官”特征,当事人具有必定的稳定性。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按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便是原告,而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或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这是行政诉讼当事人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最显着的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由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该安排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假如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一起被告。假如案子通过复议,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