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案评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16:11案情简介:
据某报载,1999年 1月10日,某市发作一同特大杀警抢枪案后,市公安局贴出《布告》,上面描绘了两名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许诺,"期望广大人民群众活跃行动起来,大力支持、合作公安机关,积极提供头绪斗胆检举揭露,对告发重要头绪或捕获扭送违法分子的,将奖赏现金5万元。"陈某看到《布告》后,置疑这两名嫌疑人是曾把其弟扎成重伤的崔氏兄弟。所以,陈某在嫌疑人常常出没的当地守候多日,终究将嫌疑人扭送到某派出所。过后,公安局未实现奖赏5万元。陈某一纸诉状将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某市公安局辩称,公安局其时宣布赏格布告,意图便是为了破案,而崔某被陈某扭送来后,他一向只告知损伤陈某弟弟的违法事实,矢口否认与"1·10"案有关。两个月后,另一违法嫌疑人被咱们从上海捕获,才告知了和崔某一起作下"1·10"案的违法经过,此案终究告破。别的,陈某其时抓崔某时,是由于崔重伤他弟弟,而不是由于崔某是"1·10"案的要点嫌疑人,他扭送崔某并不是导致案子侦破的要害。所以,他不符合赏格布告中的条件。
分析定见:
在本事例中,要害的问题是怎么看待公安局《布告》中的许诺。事实上,该许诺是一种赏格广告,同咱们在报纸杂志上看到的寻人启事或寻物启事中许诺的"必有重谢"的性质是相同的。在国外,警察机关经过赏格的方法缉拿在逃人员早已被广泛运用,并且被认为是一种可以敏捷破案的卓有成效的方法。在我国,赏格缉凶,发动群众的力气追捕在逃人员,也正在被许多公安机关所运用,那么,赏格广告是否具有法令效力呢?在这里,咱们有必要对赏格广告的性质进行具体分析。
赏格广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宣布的广告,声明对完结该广告所规则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必定酬劳的行为。关于赏格广告的性质,国内外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
在英美法系国家,赏格广告被认为是单独合同中的一般性或针对大众性的要约,也便是建议合同说。按英美法的合同理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令约束力的协议,合同的建立要件之一是有必要有对价。对价被解释为"合同一方所得的权力、利益、赢利或获利,或是另一方因抑制自己所受的不作为、不利益、丢失或职责。"对价无须适当,但有必要具有,这是合同对价理论的基本要求。
作为赏格广告合同的建立,要求两边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意,无合意则无两边的赏格合同。所谓赏格合同的合意,是指赏格广告的相对人于着手行为之际,有必要知晓赏格的存在及其具体内容,并依赏格广告的要求实行某一特定行为。只要两边当事人之间有合意,赏格合同才干建立,行为人自可依据合同规则而求偿。假设行为人事前并不知道赏格广告的存在,完结行为后方知有赏格,则不得向广告宣布人求偿。由于依据英美法的合同对价理论,当事人之间没有合意,也就不存在对价,合同自不能建立。这一规则为一般的以私家意图所为的赏格所遍及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