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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后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5:03

网友发问:
我是一个公司,我由于事务需求在其他区域分立了别的一个公司,请问分立出来的这个公司接受原公司的土地是否需求交纳契税?
律师回答:
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则: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则、合同约好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接受原企业土地、房子权属,不征收契税。本告诉履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另,财税[2003]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则:企业依照法律规则、合同约好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主体相问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接受原企业土地、房子权属,不征收契税。
财税[2006]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184号)履行时间已于2005年末到期。为持续支撑企业改革,加速树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触及的契税方针,持续依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则履行,履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国税函[2006]844四、184号文件第四条规则的“企业分立”,仅指新设企业、派生企业与被分立企业出资主体完全相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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