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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结业清算时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6:02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事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9]60号)的规则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继续运营,发作完毕本身事务、处置财物、偿还债款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下产业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则需求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求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含以下内容:
(一)悉数财物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承认财物转让所得或丢失;
(二)承认债款整理、债款清偿的所得或丢失;
(三)改动继续运营核算准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补偿亏本,确认清算所得;
(五)核算并交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认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下产业、敷衍股息等。
四、企业的悉数财物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财物的计税根底、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款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交税年度核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悉数财物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员工的薪酬、社会保险(定心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款,按规则核算能够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下财物。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下财物的金额,其间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利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份额核算的部分,应承以为股息所得;剩下财物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越或低于股东出资本钱的部分,应承以为股东的出资转让所得或丢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财物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践交易价格确认计税根底。
别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84号)进一步清晰,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交税年度,依法核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交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依照规则的期限处理交税申报或许未依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则加收滞纳金。
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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