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东以公司名义开发房产怎样纳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5:43

唐氏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两个自然人股东,股东A占公司55%的股份,股东B占45%的股份,法定代表人为A.公司开发项目累计账面完成未分配赢利5500万元。2010年A、B两个股东别离以唐氏房地产公司的名义对外单独开发项目,A股东开发乙项目,B股东开发丙项目。乙项目、丙项目别离独立核算,且A股东以公司名义开发的乙项目,其开发、出售以及赢利和职责与B股东无关,由A股东一个人承当,B股东以公司名义开发丙项目,其开发、出售以及赢利和职责与A股东无关。A股东和B股东别离以开发楼盘为由从公司支款2500万元,用于单独的项目开发。公司账务处理为:借记“其他应收款——乙项目”2500万元、“其他应收款——丙项目”250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5000万元。
有人以为,因为A股东和B股东别离单独开发项目,且A股东不参加B股东自行开发项目的赢利分配,不与B股东一起承当危险,B股东也不参加A股东自行开发项目的赢利分配,也不与A股东一起承当危险,因而,关于股东A、B别离从唐氏房地产公司支取的资金,尽管用于开发项目,其实质是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金钱用于自己单独从事生产运营,具有分红的性质,归于一种特别方法的分红,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则,以“利息、股息、盈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A、B股东的“股息、盈利”个人所得税。
关于上述观念,听讼网小编以为有失偏颇。假如A、B股东别离从唐氏房地产公司支取资金并清晰为个人一切,则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则,按“利息、股息、盈利”所得按照20%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事例中A、B股东支取的资金依然是以唐氏房地产公司的名义支取,并投入公司名义开发的项目中。《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则,单位以承揽、承租、挂靠方法运营的,承揽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总称承揽人)发作应税行为,承揽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总称发包人)名义对外运营并由发包人承当相关法律职责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揽人为纳税人。明显,股东A、B开发的乙项目、丙项目依然是以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一起,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应以唐氏房地产公司为纳税人,乙项目、丙项目赢利先要计入房地产公司运营损益交纳各项税收后,再按股东A和股东B约好的单独项目分红收益进行分配。此种景象下,A、B股东单独开发项目收益应依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则核算交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承揽运营、承租运营获得所得纳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4]179号)第一条规则,企业实施个人承揽,承租运营后,假如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法怎么,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则交纳企业所得税。承揽运营,承租运营者按照承揽,承租运营合同(协议)规则获得的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则表达了相同的意思。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