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起诉书格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7:36原告:高**,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世,住址:某市某镇某村5号。
被告:某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宋**,住址: **。
被告:某市十字河管理所,电话:12345678。
诉讼恳求:
写明恳求法院判定的事项及相关费用。
事实与理由:
写清工作发作的原因、通过、成果及形成的丢失状况。写明根据的法令、法规。
依据及依据来历
此 呈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由原告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格局2
原告夏丹,女,汉,1931年3月9日生,住泰顺县新浦乡新式村外岗。
托付代理人夏立彬,浙江省泰顺县法令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钱招泰,男,1961年12月15日生,住址泰顺县新浦乡龙前村。
诉讼恳求
1、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医疗费23189.13元,误工费1865.50元,交通费819元,护理费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费255元,恳求精力补偿费1000元,算计补偿28103.33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首要事实与理由
2007年3月5日正午,被告钱招泰驾驭自行车,从新浦乡潘洋新村驶往新仓方向。12时10分许,被告钱招泰途经潘洋新村小学门口路段,因下坡车速过快左转弯撞伤了站在路旁边的原告的交通事端。事端发作后,被告当即送原告到文成县珊溪医院抢救医治。因医疗技术问题,文成县珊溪医院不能抢救主张转院医治,被告见状撒腿就跑。原告于次日被亲属转送闽东医院住院医治。因原告经济窘迫,只好于2007年3月22日提早出院,回家歇息。出院时,闽东医院主张原告一个月后复查。原告医治先后花费医疗费用23189.13元。经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公交认字(2007)第2007B0226号交通事端确定书,确定:被告行为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驭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进应当恪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则。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车道内行进;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进”之规则,负事端悉数职责。
综上,因被告违背交通安全法规则,下坡车速过快左转弯撞伤了站在路旁边的原告,是侵权行为,据法令规则,应当补偿原告的丢失。被告应补偿原告医疗费23189.13元,误工费14487/365*47=1865.50元,交通费元819元,护理费14487/365*17=674.70元,住宿费300元,住院伙食费17*15=255元,恳求精力补偿费1000元,;算计补偿28103.33元。故具状申述,恳求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