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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保险补缴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11:47

契合什么条件能够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用?怎么补缴?北京市有什么相关规则?因为自行离任形成赋闲等原因导致养老保险缴费中止的,可不能够补缴?外来人员怎么参与北京的养老保险?在什么情况下答应被保险人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经过什么途径进行补缴?答:因为...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养老保险补缴的条件是什么的常识,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在什么情况下答应被保险人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经过什么途径进行补缴?
答:因为原企业未按规则参与根本养老保险,使被保险人连续交纳根本养老保险费的,能够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但因为被保险人被判刑、劳教、开除、自行离任或赋闲等原因形成连续的,不得补缴。被保险人作业过的原企业承当根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交纳部分,被保险人承当个人缴费部分。补缴额可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原企业无法补缴的,也可由被保险人向地点企业缴费,再由现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交纳。
在北京作业的外埠乡镇人员怎么交纳养老保险?
答:在本市作业的外埠乡镇人员在用人单位为其处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证》之后,能够在本市交纳养老保险,在其契合养老条件时,按《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范计发根本养老金。未到达养老条件回来客籍的将个人账户部分伴随搬运,在户口地点地处理退休手续并享用根本养老金。
根本养老金是怎样构成的?怎么计发?
答:按1998年北京市政府2号令的规则,新《规则》施行后参与作业的人员在契合退休条件时,根本养老金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根底养老金月规范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均匀薪酬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规范为自己个人帐户贮存额的1/120。规则施行前参与作业、施行后契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其根本养老金按以下四部分计发:
1、根底养老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依照本市员工月均匀薪酬的20%计发;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其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上一年本市员工月均匀薪酬的15%计发,在此根底上缴费年限每添加1年,添加1%的计发份额;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被保险人个人帐户贮存额的1/120计发;
3、过渡性养老金:以被保险人个人1992年至1997年自己指数化均匀缴费薪酬为基数,按本规则施行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乘以1%。被保险人退休再乘以退休时上一年员工均匀薪酬与1997年本市员工均匀薪酬的比值;
4、综合性补助:按本市现有规则发放的各项价格补助、日子补助及过渡性补助,统一按147.5元(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为149.5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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