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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20:43
附加刑,指刑法规则,弥补主刑适用的惩罚办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含:
(一)罚金;
(二)掠夺政治权力;
(三)没收产业。
(四)驱逐出境。
有关常识:
掠夺政治权力,是指掠夺违法人参加国家办理和政治活动权力的惩罚办法。
依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则,掠夺政治权力是掠夺违法分子下列4项权力: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力;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力。
适用方法和目标
从刑法分则的规则看,掠夺政治权力的适用方法和目标都比较广泛。在适用方法上,既能够附加适用,也能够独立适用。在适用目标上,既包含严峻的刑事违法,也包含一些较轻的违法。
1、掠夺政治权力附加适用的目标。依据刑法总则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则,附加适用掠夺政治权力的目标,首要是以下三种违法分子:
(1)损害国家安全的违法分子;
(2)成心杀人、强奸、放火、爆破、投毒、掠夺等严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
2、掠夺政治权力独立适用的目标。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力,是作为一种不掠夺罪犯人身自在的轻刑,适用于罪过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期限
依据刑法第55条至第58条的规则,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详细包含四种状况:
1、判处控制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与控制的期限持平,一起履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违法分子,应当掠夺政治权力终身。
4、死刑延期履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的,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核算
依据刑法和其他有关法令的规则,掠夺政治权力刑期的核算有以下4种状况:
1、独立适用掠夺政治权力的,其刑期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并履行。
2、判处控制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掠夺政治权力的期限与控制的期限持平,一起起算,一起履行。控制期满解除控制,政治权力也一起康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的,掠夺政治权力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履行结束之日起或许从假释之日起核算。可是,掠夺政治权力的效能当然施用于主刑履行期间。也就是说,主刑的履行期间尽管不计入掠夺政治权力的刑期,但违法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力。
4、判处死刑(包含死缓)、无期徒刑附加掠夺政治权力终身的,刑期从判定发作法令效能之日起核算。
履行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则,掠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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