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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09:27
发布部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4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 1994年4月26日发布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家庭和校园维护第三章 社会维护第四章 司法维护第五章 法令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社会、校园和家庭应对未成年人进行抱负、品德、文明、纪律和法制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育成为有抱负、有品德、有文明、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作业接班人。    第四条    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作业单位、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和成年公民的一起责任。对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安排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止、阻止或许向有关部分提出检举或许指控。    第五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和本办法的施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帮忙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维护作业,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第六条    省、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    第七条    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的责任是:(一)宣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和本办法,安排展开维护未成年人的有关作业;(二)研讨维护未成年人作业中的重大问题,向有关主管机关和部分提出定见和主张;(三)和谐、辅导、查看、监督有关部分做好未成年人维护作业;(四)承受对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告发,供给法令协助;(五)对严峻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渎职行为,主张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查行政或法令责任。    相关法规:        第八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对维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安排和个人,给予赞誉、奖赏。 第二章 家庭和校园维护    第九条    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和校园的教师应当防备和阻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二)旷课、逃学、弃学;(三)阅览和视听未成年人不宜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四)赌博、吸毒、偷盗;(五)保藏、带着各类控制刀具;(六)损坏公私资产;(七)打架斗殴,打乱公共秩序;(八)其他有害身心健康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十条    爸爸妈妈或许其他监护人有必要实行对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和抚育责任,制止下列行为:(一)溺婴、弃婴;(二)优待、遗弃;(三)轻视女人或残疾者;(四)迫使缔结婚约、早婚、换亲;(五)未经同意而不送适龄儿童入学或使在校学生停学、停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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