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人员出诊医院造成医疗事故赔偿案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19:27【医疗事故补偿案子】
指使见习人员出诊医院补偿6千元
11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民郭某某诉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补偿胶葛一案作出终审判定,因该医院指使无医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出诊,且在相关记载中存在缺点与缺乏,被判令付出郭某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
家住郑州市金水区的郭某某的老公刘某,于2003年12月17日早晨身感不适,于上午8点40分呼叫郑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要求救治,120急救中心即告诉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该医院接到告诉后,指使一名没有获得医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和一名护理等人伴随该医院的救护车赶到患者家中,将患者接到医院进行抢救,患者刘某经抢救无效逝世。
2004年5月9日,原告郭某某以被告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违背相关法令,派遣未获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接诊患者,且在患者入院后被告没有尽到应尽责任误诊、误治,延误最佳救机遇等理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对原告予以补偿。
一审中,法院托付相关组织对刘某的死因进行技术鉴定,并得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定论。
一审法院以为,患者在诊治进程中发作“猝死”,因未能进行尸检,无法清晰患者死因,有关部门作出的技术鉴定系有用依据,且得到原、被告两边认可。被告院前处理及入院后的抢求进程并无差错,患者的死因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因而,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子受理费1210由原告担负。郭某某不服,当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虽然刘某逝世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医院在接到120指挥中心的告诉后,指使一名没有获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出诊,且在补记的患者抢救进程记载中,既未将时刻量化到分钟,也无医师的签名和护理记载,存在缺点与缺乏,给逝世家族造成了必定的经济损失。因而,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