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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8:19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末曾经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施行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 已被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大经过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代)
仓储保管合同施行细则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国务院赞同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五日商业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物资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仓储保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快货品流转、妥善保管货品、进步经济效益而清晰彼此权力、职责联系的协议。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事务的法人同托付贮存货品的法人之间签定的仓储保管合同。
第二章 仓储保管合同的缔结
第四条 缔结合同,有必要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契合国家方针和方案的要求;有必要遵循平等互利、洽谈一致、等价有偿的准则。
第五条 依据存货方的托付贮存方案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两边依法就合同的首要条款洽谈一致, 由两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 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建立。如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员署理签定合同,应事前出具本单位的托付证明。
法人之间代订合一起,有必要事前获得托付单位的托付证明,并依据授权规模以托付单位的名义签定,才对托付单位直接发生权力和职责。
第六条 合同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洽谈赞同的有关修正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正合同的文书、电报后十五日内或合同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赞同。
第七条 合同应具有以下首要条款:
1. 货品的品名或品类;
2. 货品的数量、质量、包装;
3. 货品查验的内容、规范、办法、时刻;
4. 货品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 货品进出库手续、时刻、地址、运送方法;
6. 货品损耗规范和损耗的处理;
7. 计费项目、规范和结算方法、银行、帐号、时刻;
8. 职责区分和违约处理;
9. 合同的有效期限;
10. 改变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第八条 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品查验、包装、稳妥、运送等事项,有必要在合同中清晰规定或另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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