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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3: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00条规则:“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的,人民法院可依恳求实行人的恳求,告诉该第三人对债款没有贰言但又在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不实行的,人民法院能够强制实行。”这条规则为法院强制实行被实行人的到期债款供给了法律依据。依据这一规则,恳求人恳求法院直接强制实行被实行人的到期债款有必要具有以下条件:(l)要有被实行人不能清偿债款的景象。“不能清偿债款”是指被实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法院实行告诉后暂时缺少归还才能,或许暂时只具有部分归还才能。(2)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款,即被实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实行期限的实际债款,第三人负有按照法律规则或许有关约定向被实行人清偿债款的责任。(3)第三人对到期债款没有贰言,并且在人民法院告诉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实行。若第三人对债款联系持有不真实或许被实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贰言,则应当在人民法院告诉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假如对到期的债款联系没有贰言,仅提出与恳求人之间无债款联系或许仅对实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贰言,则不影响人民法院施行强制实行办法。若被实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款虽已到期,但没有结算的,可在结算后两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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