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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国家政策性关停企业对职工补偿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9:38

企业员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逝世、遗属稳妥和供养直系亲属稳妥
(一)逝世、遗属稳妥
1、员工逝世后对尸身的处理
山东省革命委员会1975年4月14日鲁革发〔1975〕47号文批复的《济南市革命委员会对需求强行火化的尸身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规则:凡因交通、工伤、医疗、胶葛等事端逝世的尸身,经有关部门查看验明逝世原因,作出定论后,应立即告诉其家族在3至5日内火化。逾期不处理或以尸身无理取闹者,由当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火化的决议,告诉火葬场进行火化。
对死者亲属的抚恤,应按照或参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无理要求一概不得姑息,必要时,由法院予以判决处理。
2、企业员工和离退休人员逝世丧葬费
企业在员工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逝世或非因工逝世时,丧葬补助费按500元规范履行。
3、企业员工和离退休人员逝世一次性救济费
企业员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逝世直系亲属可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其规范以本市上年度月社会平均薪酬为基数按10个月计发。
(1)离休人员(含按劳人险〔1983〕3号处理建国前老工人退休的)逝世后,按上述规范计发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低于青老字〔1988〕27号文的计发待遇,可按青老字〔1988〕27号文履行。
(2)按《劳作稳妥条例》规则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10个月社会平均薪酬的,仍可按原规则履行。
(3)工人员工因病或非因工挂彩逝世时,按下列规则一次交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6个月;2人者,为死者自己薪酬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自己薪酬12个月。
(4)员工逝世后个人账户的处理
员工或离退休人员逝世,其养老稳妥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交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企业交纳部分并入根本养老稳妥统筹基金。
(二)供养直系亲属稳妥
供养直系亲属稳妥是指为保证劳作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受伤所有必要的医疗费用及逝世后的丧葬费需求而树立的稳妥制度。
劳作者作业的积极性受多种要素的影响,劳作者供养直系亲属患病或逝世是一个重要要素,为减轻劳作者的担负,使其集中精力做好作业,树立供养直系亲属稳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1、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规模
山东省劳作局1979年4月3日〔79〕劳薪便字第11号《关于贯彻履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人员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中确认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规模,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托退休工人供养的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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