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处理由哪个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07:14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规则,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统辖方法包含两种:属地统辖和级别统辖。属地统辖是指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医疗事故争议方法。级别统辖是指当呈现患者逝世、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则的其他景象呈现时,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统辖,由其统辖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其间,此处所称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详细包含以下几种状况:1在省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患者逝世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时,应当在7日内移交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2在自治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患者逝世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时,应当在7日内移交到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3在直辖市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患者逝世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时.应当在7日内移交到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3在直辖市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患者逝世或可能是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时.应当在7日内移交到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