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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过户流程费用介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17:16

投入运用的房地产生意双方,应当签定房地产生意合同,合同文本能够运用房子土地办理局拟定的演示文本,也可运用克己合同。运用克己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请求前应托付经市房地局确定的法令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令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则的克己合同,提出预审合格定见。市、区、县房地产生意办理机构受理过户请求后,应对生意双方供给的请求过户资料进行审阅,审阅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供给的资料是否合法、有用;
二、请求书填写的内容与供给的资料是否共同、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胶葛或他项权力不清的现象,是否归于《房地产转让方法》规则不得转让的规模;
四、受让人按规则是否能够受让该房地产;
五、生意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生意已租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抛弃优先购买权;
七、生意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抛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生意办理机构以为应该审阅的其他内容。
生意双方当事人关于市、区、县房地产生意办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议有贰言,可向市房地局请求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处理房子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子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5.5%,满5年大于144M2的收差额营业税。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契税小于等于小于等于144M2是2%,大于144M2是4%契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子评价费按评价后总价的5‰收(评价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依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应缴税费
一、生意:
除所得收益交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价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则交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所和经济适用住所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办理的有关规则履行;
(二)所得收益交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所出售免缴):由卖方交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发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所均匀单价、原付出超越住 房面积规范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则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量累进份额交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所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交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所均匀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交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越住所面积规范的净收益全额交纳。
(三)印花税:0.1%,生意双方各承当一半;
(四)契税:小于等于144M2是2%,大于144M2是4%,由买方交纳;
二、租借:
(一)土地收益:按租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租借方交纳;
(二)营业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社会工作开展费、基础设施建造附加费、城市保护建造税、个人所得税:按租金收入10%的归纳征收 率征收,由租借方交纳;
(三)土地运用税、印花税:按现行规则征收;
三、已购公有住所和经济适用住所上市生意的其他行政工作性收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则履行。
房产过户的费用有下列几项,但各地可能有收支:
一、方针性收费:
1、契税:普通住所:评价价*1.5%;非普通住所:评价价*3%
2、个人收入调节税:(评价价-原购入价)*20%
3、营业税:住所购入不满两年的:评价价*5.55%;非普通住所购入两年以上的:(评价价-原购入价)*5.55%;普通住所购入两年以上的免交。
4、房产生意费:房子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
5、印花税:评价价*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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