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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商标专用权保护的三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10:48

用行政区划称号(以下简称地名)做商标注册,在运用和维护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认识上的不合和处理上的妨碍,处理不妥,就会给商标注册人权益形成危害,企业遭受丢失。地名商标有许多全国闻名的大品牌,有我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如“青岛”啤酒、“泸州”老窖、“通化”葡萄酒等等。笔者结合几年来打假维权作业的实践,就维护地名商标专用权作业中需求掌握好的三个要害问题谈谈领会和主意,与我们一起讨论。
一、地名共用与商标权专用的对立是确定侵权与否的难点
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共有、共用特色,
不属于任何集体或个人专用。因而《商标法》规则了约束条件,这表现了维护社会公正的立法主旨。以往注册的地名商标具有合法性,专用权受法律维护。两者之间抵触和对立就成为工商行政法律机关确定侵权与否的难点,假如优柔寡断或处理失当都会给商标注册人形成丢失。全国许多大品牌或许都有着相同或类似的维权阅历,如“通化”葡萄酒从20世纪60年代的“国宴用酒”、“国家优质酒”到21世纪的“我国驰名商标”,在国内外具有广泛影响。而在通化区域数以百计的新办小酒加工的产品称号均冠以“通化葡萄酒”或“通化××葡萄酒”。法律部分在对这种行为确守时定见呈现了不合:一种观念以为“通化”是地名,不该当约束本地企业运用,其行为是合理运用,不该制止;另一种观念则相反,以为构成侵权,应当立案查处。两种定见一度相持,维权作业停滞,形成冒充产品很多。
笔者以为,处理地名是否与地名商标抵触的要害是把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放在首位,看地名运用人是否将地名作为产品或服务识别性标志杰出运用。《商标法》第三条规则:经核准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维护”。因而,国家工商总局于2001年10月作出答复,确定上述行为构成侵权。尔后,各式各样杰出运用“通化”地名,将其作为识别性标志运用的行为得到遏止。
二、正确确定不合理竞争行为是维护地名商标专用权的要害
确定不合理竞争行为是判别能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要害点。《商标法施行法令》第四十九条对商标注册人的权责做了必要的约束规则:假如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别人合理运用”。问题的焦点是别人运用行为的“合理”与否。还以“通化”为例,早在1937年通化公司创立时就开始运用“通化”商标,通过70年的精心培养,打形成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我国驰名商标”。本地很多小酒厂无一不把“通化”商标品牌当作摇钱树,不择手段地傍名牌、搭便车,有的在产品称号中运用,如“通化葡萄酒”“通化××葡萄酒”;有的在产品标识、包装装潢上杰出“通化”文字或许将“通化”与其他文字并排,杰出“通化”,如“通化特产”“通化××”;有的还将企业称号中的“通化”文字杰出扩大或以明显的色彩强化等等,形形色色。“通化”出售到哪里,他们就跟随到哪里,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打乱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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