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该如何缴纳资源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3:5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法令》第一条规则,资源税的交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挖掘本法令规则的矿产品或许出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办理办法》,凡挖掘出售除石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请求开具“资源税办理证明”,作为出售矿产品已申报交税免予扣缴税款的根据。购货方在收买矿产品时,应主意向出售方索要“资源税办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资源税交税人在出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供给“资源税办理证明”的,其出售的矿产品为未税矿产品,收买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便是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资源税办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资源税办理甲种证明适用出产规模较大。
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联系、可以依法申报交纳资源税的交税人;资源税办理乙种证明适用个别、小型采矿出售企业等零星资源税交税人。
别的,因为《法令》的适用范围现在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挖掘或出产的应税产品,企业从国外进口矿石,不触及资源税的问题,也就无须获得“资源税办理证明”,但应供给矿石确属进口的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