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状告公安交通事故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5:05
崇明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本市首例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不服公安机关所作职责确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子(本报2月23日曾作报导)。庭上,原被告两边环绕法院是否该受理此案这一老问题打开剧烈争辩。这起特别的行政诉讼案引起了公安部门的重视。开庭前,来自包含崇明县的本市多个区县公安局的30多人已在旁听席上就座。一位女同志通知笔者,来旁听是为了学习经历,以便今后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开庭后法官简略告知了此案:上一年9月,袁忠因不服崇明警方先后两次做出的事故职责确定,向崇明县法院提起诉讼。该院起先以为不归于行政诉讼受理规模,未予受理,袁忠不服而上诉。同年11月,市二中院裁决吊销崇明县法院的原裁决,指令该院受理。昨日开庭时,主审法官明言:依照二中院的定见,此次开庭是作“尝试性审理”。法庭上,两边仍把首要精力放在了此案是否应由法院审理这一问题上。袁忠的代理律师指出,依照上一年3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履行《行政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进行职责确定的行为归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完全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崇明县交警大队则辩称,自己所作事故职责确定行为有可能是刑事侦办行为,可能是行政法律行为,也有可能是民事调停行为。昨日,崇明法院还审理了另一件与此案相似的行政诉讼案,被告也是崇明县交警大队。据悉,上一年8月,郑州华夏区法院对全国首起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不服公安机关职责确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子做出判定,但法律界对此类案子是否应由法院受理这个问题,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