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权可以转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23:33在司法的实践中关于案子是有统辖规模规则的,当呈现胶葛的时分案子的当事人要到所统辖的法院申述才会被法院受理。那么房子买卖合同的统辖权能够搬运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经过实践的事例为读者进行回答。
【案情】
2012年6月居住在安阳市甲区的王某与居住在该市乙区的刘某签定了一份房子买卖合同,合同约好王某将其名下坐落该市丙区的商品房一套以人民币3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刘某,两边一起约好合同收效后刘某十日内将房款支交给王某,房款付清后三日内两边到房管局处理相关过户手续,如因该房子买卖合同的实行引发胶葛,由该市丁区人民法院统辖。
合同签定后,刘某按约将房款支交给了王某,王某收到房款后不再与刘某碰头,刘某以王某违约为由向该市丁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王某返还购房款并付出违约金。
【不合】
就本案的统辖有以下三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则:“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该案是房子买卖合同胶葛,归于不动产有关的胶葛,应由房子所在地该市丙区人民法院统辖。
第二种观念以为,该案两边当事人在签定合一起约好了统辖,应以约好优先的准则,由该市丁区人民法院统辖。
第三种观念以为,关于本案胶葛,尽管触及不动产,但应当看到,本案的本质并非不动产品权的变化,而是一般的合同违约胶葛,因此不适用专属统辖的规则,一起本案的约好超出了第34条规则的规模应属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则:“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本案应由被告王某所在地该市甲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即由被告王某住所地该市甲区人民法院或许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首要理由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法院统辖分为:级别统辖、地域统辖、专属统辖、协议统辖等多种。关于不动产有关胶葛的统辖法院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一款规则:“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统辖。”该条“不动产胶葛”应理解为不动产品权胶葛,不动产胶葛专属统辖是针对物的权属联络发作争议,之所以专属统辖是因为不动产标的便于该地法院进行调查、勘验,及时查明案子,也为了便于该案子审理完结收效后得以顺畅实行。假如将触及不动产买卖合同所发生的胶葛均列为不动产胶葛应属超出该条的辞意规模。不动产胶葛状况是杂乱的,应依据案子状况别离对待,触及物权胶葛的应适用专属统辖。假如不触及物权胶葛的不该适用专属统辖的规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2月8日《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胶葛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款胶葛案统辖问题的告诉》中,就以为虽案子触及房地产但案子胶葛属给付钱银的债款胶葛,不适用专属统辖的规则。
该案虽不归于专属统辖,两边约好协议统辖是否有用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则:“合同或许其他产业权益胶葛的当事人能够书面协议挑选被告住所地、合同实行地、合同签定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践联络地址的人民法院统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统辖和专属统辖的规则。”该条虽清晰赋予当事人关于合同诉争胶葛中法院统辖的挑选权,但笔者以为,协议统辖是有必要严厉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则的几类法院挑选,该案两边当事人约好由该市丁区人民法院统辖,丁区均不在《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模,故违背了第34条的规则,该协议统辖应属无效。
本案是一般的合同违约胶葛,因此不适用专属统辖规则,一起协议统辖应属无效。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则:“因合同胶葛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人民法院统辖。”故本案应由王某住所地该市甲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
房子买卖合同胶葛归于合同胶葛,依据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许合同实行地法院统辖。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