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屋能赠予子女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7 15:08
事例回忆
王先生与李女士2002年生育一女。2010年6月20日,王先生和李女士因为夫妻感情呈现裂缝,两边到民政局挂号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夫妻一起一切的一套商品房归女儿一切。离婚后,王先生反悔,以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一切的约好本质为男女两边对女儿作出的产业赠与,而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现房产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产业权力没有搬运,其有权吊销赠与并回绝合作处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的做法是否正确,能否得到支撑?
律师说法
王先生的建议没有法令依据,其不能吊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子的约好,如王先生拒不合作处理过户手续,其女儿可通过诉讼的方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榜首、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离婚协议归于婚姻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因而,男女两边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不能引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则,是不能吊销所谓的“赠与”的。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因实行上述产业切割协议发作胶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起,该解说第九条也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本案中,只需两边不存在缔结协议时诈骗、钳制等特定情况下,该协议便是合法有用的,不能吊销。
王先生与李女士2002年生育一女。2010年6月20日,王先生和李女士因为夫妻感情呈现裂缝,两边到民政局挂号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夫妻一起一切的一套商品房归女儿一切。离婚后,王先生反悔,以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女儿一切的约好本质为男女两边对女儿作出的产业赠与,而依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现房产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产业权力没有搬运,其有权吊销赠与并回绝合作处理过户手续。王先生的做法是否正确,能否得到支撑?
律师说法
王先生的建议没有法令依据,其不能吊销离婚协议中赠予女儿房子的约好,如王先生拒不合作处理过户手续,其女儿可通过诉讼的方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榜首、本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离婚协议归于婚姻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因而,男女两边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不能引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则,是不能吊销所谓的“赠与”的。
第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八条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因实行上述产业切割协议发作胶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起,该解说第九条也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本案中,只需两边不存在缔结协议时诈骗、钳制等特定情况下,该协议便是合法有用的,不能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