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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中需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0:09
跟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涉外婚姻不断增多,律师在近年来处理涉外离婚案子中常常遇到许多问题,听讼网小编就有关问题从律师实务的视点,宣布一下个人观点,过错的地方请广阔律师同仁批评指正:
一、当事人的国籍问题及居住地问题:
一方当事人是我国公民,另一方当事人是外国公民或港澳台公民;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内,另一方当事人住在国外或港澳台。两边均为我国公民,但至少有一方住在国外或境外;两边均为外国公民,但有一方居住在我国境内等等。
上述各种情况,首要遇到的是我国法院有无管辖权的问题,笔者以为,离婚两边只需有在国籍或居住地其中之一个连接点上与我国有关,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即只需有一方当事人为我国公民,或居住在我国即可。
二、关于婚姻订立地及婚姻效能问题:
婚姻在我国境内订立或婚姻在国外订立,笔者以为其有效性应以契合婚姻订立地的法令为前提条件,只需在订立地合法,我国法院应确定其合法性。
三、我国法院审理涉外离婚案子的法令适用问题:
对婚姻两边中有一方是我国公民的或两边均为我国公民的应适用我国法令,对两边均为外国公民,一方或两边常住我国的能够适用我国法令。
四、离婚时的产业分配问题:
两边的产业一部分在国内,一部分在国外(含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适用我国法令加以处理。
五、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育问题:
有的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在子女抚育问题上应酌情考虑,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方,以他(她)抚育为宜。
六、我国法院离婚判定在国外的效能问题:
对我国和外国有双方司法帮忙公约的,恳求外国司法部门承认其域外效能,和我国没有双方司法帮忙公约的,或外国司法部门不承认其效能的,必须在境外从头进入司法程序免除婚姻关系
七、律师的署理权限问题:
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不到庭的,能够署理律师进行特别授权,也就是说,律师能够就离与不离代表当事人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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