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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费法院能否冻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3:38
跟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交通工作的快速开展,乡村团体土地被很多征用,因而部分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积累了很多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从实际状况看,这些土地征用补偿费大部分被用来分配给团体经济安排中的成员。因而,请求履行人要求法院冻住被履行人在其地点的团体经济安排中可分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的案子逐年增多。
履行实践中,法院一直把被履行人在其地点的团体经济安排中可分得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被履行人的收入,因而对其采纳能够冻住、能够履行的做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帮忙履行人难求、回绝帮忙履行人职责难追查、履行机遇难掌握等各种困难。一起,法院的履行人员对法院能否冻住被履行人在其团体经济安排中的可分得的土地征用费问题,也存有不同的观念,首要有以下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能够冻住。其理由是:土地征用补偿费经团体经济安排讨论决定分给该安排成员后,就可视为是该乡民的收入,收入在法令意义上归于产业,因而法院能够对其依法履行。第二种观念以为,不能冻住。其理由是:土地征用补偿费是对失地农民的一种补偿,类同于下岗职工的安顿费,是失地农民的基本日子确保费,假如法院冻住了该项费用,不利于社会的安稳,而且与中心现在倡议的以人为本,建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力方枘圆凿。第三种观念以为,应区别对待。1、土地安顿补助费归于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法院对该项资金不能冻住。2、土地补偿费一切权归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因而假如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作为被履行人时,法院能够冻住;假如该团体经济安排某一成员作为被履行人时,法院则不能冻住。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于公民的收入,法院能够冻住,但有必要契合法令的规则,确保该公民的最低日子确保。
笔者以为,对土地征用补偿费法院可否冻住的问题,关健在于搞清土地征用补偿费性质。现在,对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了规则的法令、法规首要有两条: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出入状况向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发布,承受监督。制止侵吞、移用被征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规则,土地补偿费归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一切;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一切者一切。征用土地的安顿补助费有必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求安顿的人员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由乡村经济安排办理和运用;由其他单位安顿的,安顿补助费支交给安顿单位;不需求安顿的,安顿补助费发放给安顿人员个人或许征得被安顿人员赞同后用于付出被安顿人员的保险费用。
依据上述规则,土地征用补偿费首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三项。土地补偿费一切权归于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土地安顿补助费归于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安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切者一切,可视为收入。
因而,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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