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背书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6 10:16
某公司今日需要向乙公司转账,出纳小红在写好支票后交给被背书人背书,假如转账有误,小红需不需要对被背书人承当确保职责呢?支票背书是什么意思呢?有什么效果?下面关于支票背书的常识,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支票背书概述
支票出票人向规则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则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收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当收据职责。以背书转让的收据,背书应当接连。持票人以背书的接连,证明其收据权力。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法获得收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收据权力。
背书接连是指收据榜首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收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顺次前后联接,最终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收据的最终持票人。
收据的背书人应当在收据反面的背书栏顺次背书。背书栏不足背书的,能够运用一致格局的粘单,粘附于收据凭据上规则的粘接处。粘单上的榜首记载人,应当在收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二、背书注意事项
收据出票人在收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收据不得转让;其直接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收据,银行不予受理。收据背书人在收据反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背工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收据上的效能。
依法背书转让的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住收据金钱。可是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出票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收据法》、《收据办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则的,收据无效;承兑人、确保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收据法》、《收据办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则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则签章的效能;背书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收据法》、《收据办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则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则签章的效能。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一、支票背书概述
支票出票人向规则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则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收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当收据职责。以背书转让的收据,背书应当接连。持票人以背书的接连,证明其收据权力。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法获得收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收据权力。
背书接连是指收据榜首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收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顺次前后联接,最终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收据的最终持票人。
收据的背书人应当在收据反面的背书栏顺次背书。背书栏不足背书的,能够运用一致格局的粘单,粘附于收据凭据上规则的粘接处。粘单上的榜首记载人,应当在收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二、背书注意事项
收据出票人在收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收据不得转让;其直接背工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收据,银行不予受理。收据背书人在收据反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背工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背工的被背书人不承当确保职责。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收据上的效能。
依法背书转让的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住收据金钱。可是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出票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收据法》、《收据办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则的,收据无效;承兑人、确保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收据法》、《收据办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则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则签章的效能;背书人在收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收据法》、《收据办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则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则签章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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