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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性经营行为维权举证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0:21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常常会有损害顾客权益 的工作发作,呈现损害消费的行为给消费形成丢失的,是担负补偿的职责。那么诈骗性运营行为维权举证是怎么样的呢?诈骗性运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听讼网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诈骗性运营行为的构成要件
确定运营者施行诈骗行为的有必要具有两个要件:
一是在客观上,运营者向顾客供给产品或许服务的过程中,有必要存在上述所列的诈骗行为之一。假如客观上不存在上述罗列的景象,就不得推定运营者是施行了诈骗顾客的行为;
二是在片面上。有必要是运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诈骗、误导顾客而施行的此种行为。
二、诈骗性运营行为维权举证是怎么样的
在顾客与运营者之间存在着举证才能的不对称,以及信息的不对称。顾客往往无法证明运营者存在着诈骗成心,运营者宣扬材料所记载的内容与顾客购买到的产品不一致只可以证明某种行为的存在,而这种不一致并不必定标明运营者是成心为之。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顾客或许无法证明运营者的成心是否存在。将证明诈骗成心存在的职责置于顾客一方,在许多情况下实践上或许会导致顾客必定的败诉。因而,需求由运营者来证明自己不存在片面上的诈骗成心。一起,因为成心是一种片面状况,因而,成心存在与否只可以经过直接依据证明。
三、诈骗性运营行为的品种
1、掩盖产品质量中存在的瑕疵,出售或许供给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和产业安全要求的产品;
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
3、出售国家明令筛选的产品或许出售失效、蜕变的产品;
4、假造产品的产地,假造或许冒用别人的厂名、厂址;
5、假造或许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6、出售的产品应当查验、检疫而未查验、检疫或许假造查验、检疫成果;
7、对产品或许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伪宣扬;
8、出售产品的分量或许数量少于该产品所明示的分量或许数量;
9、对产品的价格作虚伪的表明等等。
四、关于诈骗性运营行为的赏罚
只需产品的运营者或许服务的供给者施行了招摇撞骗、隐瞒事实真持平诈骗手法,诱使顾客发生过错的了解,作出违反自己志愿的意思表明,就构成了诈骗性运营行为,关于诈骗性运营行为《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运营者承当的赏罚性补偿金的金额为顾客实践付出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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