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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赠式有奖销售中的商业赠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2:43
来历:  作者:                                         
前语
在我国,现在的产品经营者为宣扬或推销产品,用尽了促销手法。其间,附赠式有奖出售,即以所谓赠品附赠于顾客这种方法日趋遍及,而且赠品品种日益添加,价值亦不断攀升,从化妆品、保健产品到家电、金银首饰等不胜枚举。商业赠品尽管给顾客带来现代商业竞赛所发作的实惠,但一起伴生了一些杂乱的法令问题。如:北京曾发作权智集团卖快译通赠手机,手机坏了后顾客找到商家,商家则以赠品是非卖品为由回绝补偿。(注:何晓华:《残次产品谁赔》,《我国商法》,1999年第3期。)
因为有的商业赠品自身便是一般产品,有商标、厂名;而有的商业赠品则是冒充伪劣产品,既无商标又无出产厂名和厂址,这样,一旦赠品发作质量职责时,顾客只能找到商家。那么,商家究竟应否承当因商业赠品自身存在瑕疵或因缺点而致顾客产业乃至人身遭受危害所引起的法令职责呢?
从经济法视点看,在有奖出售中,经营者与顾客之间存在两层法令联系,一是经营者向顾客出售产品或供给服务的联系;二是经营者向顾客供给赠品的赠与联系。(注:孔祥俊:《反不正当竞赛法的适用与完善》,法令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576页。)因此民法学者就据此由合同法理论以为,有奖出售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但当事人之间一起也发作了另一种合同联系,即赠与合同联系。(注:王利明:《合同法疑问事例研讨》,我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47页。)而在赠与合同中,因为赠与具有单务、无偿的特色,赠与人对赠与标的物一般不负瑕疵担任职责,只有当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而成心隐秘,致使受赠人因此而遭到危害的,赠与人才应承当危害补偿职责。(注:郭明瑞、王铁:《合同法新论·分则》,我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84页。)
但是,商业赠品不同于一般民事赠与,前者行为自身的营业性和行为意图营业性是差异于后者的要害。“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饭”,附赠式有奖出售作为一种促销手法的初衷在实践中发作了“实然不及应然”的成果,变成了商家名赠实卖、躲避产品法令职责的一层面纱,对顾客权益的维护极为晦气。因此,在因商业赠品存在瑕疵而致顾客利益受损时,受赠人的权益能否取得有力的救助已成为人们重视而且需求处理的急切问题。
一、附赠式有奖出售的概念和现状
有奖出售,是指经营者出售产品或许供给服务,顺便性地向购买者供给物品、金钱或许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含奖赏一切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出售和奖赏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出售。(注:拜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有奖出售活动中不正当竞赛行为的若干规则》,第2条。抽奖式有奖出售在实践中问题也十分杰出,但本文在此不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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