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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八条 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经办机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3:57

工伤保险条例解说:第四十八条【要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经办组织听取改善工伤保险作业定见】
第四十八条 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经办组织应当定时听取工伤员工、医疗组织、辅佐用具装备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对改善工伤保险作业的定见。
【解说】本条是要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经办组织听取改善工伤保险作业定见的规则。
这一规则旨在发挥工伤员工、医疗组织、辅佐用具装备组织以及社会各界的促进作用,进步工伤保险办理和工伤保险经办过程中的社会参加度和透明度,进步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和经办组织作业的科学性,战胜片面随意性,促进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经办组织及时把握有关工伤保险状况,进步行政行为的灵敏度和办事效率。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经办组织要依据本条的规则,自动听取社会各界对改善工伤保险作业的定见,承受社会监督。
本条规则的“定时”,可所以一周一次、一月一次,也可所以一季度一次,需依据各地实际状况确认。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经办组织应当向社会发布详细的时刻,并发布招待地址和电话。关于社会各界的定见,劳作保证行政部门、经办组织要仔细听取,及时改善,并要有所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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