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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06:16
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免除劳作合同
余小姐是某公司的出纳。2009年6月10日,她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去职务请求,期望于2009年7月9日与公司免除劳作合同。公司收到辞去职务请求后未置可否。余小姐遂制作了一份十分翔实的交待作业报告后,于7月9日离开了公司。7月12日,余小姐查出自己怀孕了,便立刻赶回公司要求在原岗位持续作业。她以为,法令清晰规则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免除劳作合同,更何况从提出免除劳作合同请求至今公司都没有给过任何回应,免除劳作合同仅仅自己志愿,劳作合同实践并未免除,公司理应康复其作业至哺乳期完毕。公司以为她的说法有一些道理,但又觉得余小组这样做只管自己的利益,于情于理都欠稳当。那么,是否应当康复余小姐的劳作联系呢? 
本事例的争议焦点很简单,即三期女职工的劳作合同是否在任何状况下都不能免除? 首要, 职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要求,只需履行了提早30天书面通知的责任,期限届满便发生免除劳作合同的法令效力,不管用人单位同意与否。 其次,《劳作合同法》第42条对用人单位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作出清晰约束,即假如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的非差错原因免除劳作合同。一起,也不能对此类职工采纳经济性裁人而免除合同。该法第45条也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景象消失时停止。 可是,免除劳作合同除了《劳作合同法》第40条的无差错性免除、第41条的经济性裁人外,还包含第36条规则的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洽谈一致免除合同,第37条的职工单独辞去职务,以及第39条因职工存在差错用人单位单独免除合同,这三类状况被扫除在上述第42条的规则之外。
因而,假如职工与用人单位洽谈免除,职工单独辞去职务,或许职工呈现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选用条件;严峻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峻渎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危害;一起与其他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对完结本单位的作业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许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特定原因致使劳作合同无效;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任何一种景象,即便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之内,两边的劳作合同仍旧能够合法免除。 本案中,余小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并非公司自动对其劳作联系作出处理,因而,即便是在合同期间发现自己怀孕的,劳作合同也能够自余小姐提出辞去职务请求30天期满后天然免除,公司能够回绝余小姐提出的康复作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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