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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二手房交易税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00:13

一、买卖契税
在买房过程中,契税是应由买方交纳的,缴税份额是:
1、一般住所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价价的1.5%的契税。
我市规则凡一起契合单套修建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住所小区修建容积率在1 .0以上的住所为一般住所。其间单套修建面积以房地产挂号部分的挂号信息为准,住所小区的修建容积率由规划部分供给。(修建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修建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非一般住所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价价的3%的契税。
非一般住所包含网点房、商业用房、别墅、高级公寓、写字楼和其他面积超越120平方米的住所。其间网点房、商业用房、别墅、高级公寓、写字楼这些房子不管面积巨细,只需房产证注明它的运用用处,都被看作对错一般住所。
二、土地收益金
青岛市规则已购公房上市买卖时要交纳成交价1%的土地收益金。按规则土地收益金由卖方交纳。例如成交价为30万的房子,土地收益金交纳3000元。
三、营业税
依据新规则,2005年6月 1日后,本市个人转让其购买缺乏2年的住所对外出售的,有必要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5%。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越2年(含2年)、且契合本市一般住所规范的住所,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其购买的非一般住所超越 2年(含2年)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子置办原价后的余额交纳营业税。
举例说明:
1、购买两年内转让一套一般住所,其时购入价格为30万元,现在过户价格为50万元。
全额的营业税5.5% 50万x5.5% = 2.75万
2、购买两年以上再次转让一套非一般住所,其时购入价格为40万元,现在过户价格为60万元。
差额的营业税 5.5% (60-40)x5.5% = 1.1万
四、个人所得税
详细的核定征收率为: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则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所、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所、经济适用住所以及拆迁安顿住所等六类住所初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 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 2%。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两边)仅有日子用房获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确定寓居满5年以上的住所,应以房产证发证日期或是契税交纳日期为准。 已购公房两证合一的状况应以公房旧证日期为下证日期,但是有承继、改变、赠与状况在外。
关于赠与的房产、承继的房产再次转让的应该征收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用本次买卖价格或是评价价格减去房子的原价值核算差额,房子的原价值由地税部分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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