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哪些注意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9:58一、时限规则
1、租借期限不得超越二十年。超越二十年的,超越部分无效。
租借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但约好的租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越二十年。
2、租借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选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选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借(恣意解除权)。
二、出租人职责
1、出租人应当实行租借物的修理职责,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2、出租人未实行修理职责的,承租人能够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出租人担负。因修理租借物影响承租人运用的,应当相应削减租金或许延伸租期。
3、因第三人建议权力,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借物运用、收益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许不付出租金。
第三人建议权力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告诉出租人。
4、 因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许不付出租金;因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职责
1、应当妥善保管租借物,因保管不善形成租借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