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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1 17:14

所谓联合体招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一起招标的行为。关于联合体招标可作如下了解:
1、联合体承揽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许法人之外的其他安排。方式可所以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安排组成的联合体、或许是法人与其他安排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安排,不具有法人资历。组成联合体的意图是增强招标竞争才能,削减联合体各方因付出巨额履约确保而发生的资金担负,涣散联合体各方的招标危险,补偿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缺乏,进步一起承当的项目竣工的可靠性。假如归于一起注册并进行长时间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方式的联合体,则不归于《招标招标法》所称 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能够组成”,也能够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议。对此《招标招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则。这阐明联合体的组成归于各方自愿的一起的一起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招标人的身份一起招标”。也就是说,联合体尽管不是一个法人安排,可是对外招标应以一切组成联合体各方的一起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许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一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儿需求阐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力、职责、职责的承当等问题则需求依据联合体各方 缔结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一起招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有必定的条件。比方,依据《招标招标法》的规则,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当招标项意图相应才能;国家有关规则或许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历条件有规则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有规则的相应资历条件。
6、联合体一起招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杂乱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 二十七条有相似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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