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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实施税务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属于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21:21
 (1991年1月4日 国税函发<1991>016号)
河北省税务局:你局鄂税发(1990)490号请示收悉。对税务机关采纳的税务办法是否归于税务行政复议规模及怎么进行复议问题,经研讨,批复如下: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办理过程中,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纳税和违章处理行为以及各项税务行政都归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规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强制办法不服的,须按税务机关规则的期限缴清应纳税款和应缴的滞纳金、罚款后,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请求复议。依据和税法的有关规则,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详细税收征收办理行为(其间也必定包含施行强制办法行为),必须经上一级税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复议后,对复议决议仍不服的,方可就复议决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1年01月04日 施行日期:1991年01月04日 (中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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