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应否对后续损失承担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23:44
【案情】
张某于2004年在某稳妥公司处投保并交纳了相应稳妥费,其投保的额度为50万元,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2005年7月17日,该车发作交通事端,且负该事端首要职责。受害人李某向法院申述,经法院调停,本案张某付出该受害人李某2005年11月30日前各种补偿合计60000元。该丢失,张某已向某稳妥公司恳求理赔结束。2006年6月,受害人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补偿其2005年11月30日今后的医疗费、误工、护理、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70000余元。2006年7月,法院判定,本案张某补偿受害人的各种丢失合计50000元,并承当相应诉讼费。张某持该判定向某稳妥公司恳求理赔遭拒,于2006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某稳妥公司付出稳妥金50000元。
本案某稳妥公司辩称;就上述交通事端,稳妥公司已向张某理赔结束,并已结案,由被稳妥人支取第一次理赔款记载内容为证:该案全部补偿职责已完结,立此存证。张某在理赔表上签字承认,一起根据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约好:赔款金额经稳妥人与被稳妥人洽谈确认后,对被稳妥人追加的索赔恳求,稳妥人不承当稳妥职责。
【不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中理赔单上的条款对本案是否有约束力;本案是否适用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的规矩。
第一种观念以为,稳妥人对追加的补偿金额,不该承当稳妥职责。本案中,理赔单上内容系两边达到新的协议,对两边都有约束力。本案适用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的规矩,本案补偿金额是经法院调停确认,而非根据稳妥公司的理赔规范或许法院的判定,在申报时,稳妥公司与张某就补偿金额达到共同,然后由稳妥公司出具理赔单据,张某在理赔单据上签字,归于第28条所指的“赔款金额经稳妥人与被稳妥人洽谈确认”的状况,而本案中新的补偿金额显系受害人追加的补偿金额,依照第28条的规矩,稳妥人应该不承当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稳妥人对追加的补偿金额,应承当稳妥职责。理由是,理赔单上内容仅适用于第一次补偿金额的规模;本案中赔款金额并非经稳妥人与被稳妥人洽谈确认,因而本案不适用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的规矩。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本案中,理赔单上新添加的权力职责条款,实践上是两边达到的一个新的稳妥合同,对新稳妥合同的解说,应遵从稳妥合同解说的规矩;并且因为本案中理赔单是格局条款,应该遵从格局条款的解说规矩。《稳妥法》第16规矩,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该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在此《稳妥法》清晰了稳妥人的阐明职责。在本案中,稳妥人没有清晰对“该案全部补偿职责已完结”是否包含在此今后又发作的各项费用做出阐明,也就没有尽到稳妥人应尽的阐明职责。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矩,格局条款,供给格局条款一方革除其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作为稳妥合同,就应对在稳妥规模内的因稳妥事端所发作的稳妥标的丢失承当职责,而稳妥公司的理赔单却将稳妥人的职责确认在某一时间段内,对超出该时间段的丢失不承当职责,实践便是革除了自己一方的职责,而这种革除职责又恰恰是以格局条款的方法革除,就应依照《合同法》第40条的规矩否定其效能。
该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规矩,赔款金额经稳妥人与被稳妥人洽谈确认后,对被稳妥人追加的索赔恳求,稳妥人不承当稳妥职责。本案确认的案情与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所假定的条件有明显不同,本案中赔款金额是由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在法院的掌管下洽谈确认,然后向稳妥人恳求理赔,稳妥人检查后赞同该处理结果,予以理赔,并没有发作稳妥人和被稳妥人洽谈的状况,因而本案不适用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的规矩。
张某于2004年在某稳妥公司处投保并交纳了相应稳妥费,其投保的额度为50万元,期限自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2005年7月17日,该车发作交通事端,且负该事端首要职责。受害人李某向法院申述,经法院调停,本案张某付出该受害人李某2005年11月30日前各种补偿合计60000元。该丢失,张某已向某稳妥公司恳求理赔结束。2006年6月,受害人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补偿其2005年11月30日今后的医疗费、误工、护理、残疾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70000余元。2006年7月,法院判定,本案张某补偿受害人的各种丢失合计50000元,并承当相应诉讼费。张某持该判定向某稳妥公司恳求理赔遭拒,于2006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某稳妥公司付出稳妥金50000元。
本案某稳妥公司辩称;就上述交通事端,稳妥公司已向张某理赔结束,并已结案,由被稳妥人支取第一次理赔款记载内容为证:该案全部补偿职责已完结,立此存证。张某在理赔表上签字承认,一起根据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约好:赔款金额经稳妥人与被稳妥人洽谈确认后,对被稳妥人追加的索赔恳求,稳妥人不承当稳妥职责。
【不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案中理赔单上的条款对本案是否有约束力;本案是否适用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的规矩。
第一种观念以为,稳妥人对追加的补偿金额,不该承当稳妥职责。本案中,理赔单上内容系两边达到新的协议,对两边都有约束力。本案适用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的规矩,本案补偿金额是经法院调停确认,而非根据稳妥公司的理赔规范或许法院的判定,在申报时,稳妥公司与张某就补偿金额达到共同,然后由稳妥公司出具理赔单据,张某在理赔单据上签字,归于第28条所指的“赔款金额经稳妥人与被稳妥人洽谈确认”的状况,而本案中新的补偿金额显系受害人追加的补偿金额,依照第28条的规矩,稳妥人应该不承当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稳妥人对追加的补偿金额,应承当稳妥职责。理由是,理赔单上内容仅适用于第一次补偿金额的规模;本案中赔款金额并非经稳妥人与被稳妥人洽谈确认,因而本案不适用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的规矩。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本案中,理赔单上新添加的权力职责条款,实践上是两边达到的一个新的稳妥合同,对新稳妥合同的解说,应遵从稳妥合同解说的规矩;并且因为本案中理赔单是格局条款,应该遵从格局条款的解说规矩。《稳妥法》第16规矩,缔结稳妥合同,稳妥人应该向投保人阐明稳妥合同的条款,在此《稳妥法》清晰了稳妥人的阐明职责。在本案中,稳妥人没有清晰对“该案全部补偿职责已完结”是否包含在此今后又发作的各项费用做出阐明,也就没有尽到稳妥人应尽的阐明职责。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矩,格局条款,供给格局条款一方革除其职责、加剧对方职责、扫除对方首要权力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作为稳妥合同,就应对在稳妥规模内的因稳妥事端所发作的稳妥标的丢失承当职责,而稳妥公司的理赔单却将稳妥人的职责确认在某一时间段内,对超出该时间段的丢失不承当职责,实践便是革除了自己一方的职责,而这种革除职责又恰恰是以格局条款的方法革除,就应依照《合同法》第40条的规矩否定其效能。
该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规矩,赔款金额经稳妥人与被稳妥人洽谈确认后,对被稳妥人追加的索赔恳求,稳妥人不承当稳妥职责。本案确认的案情与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所假定的条件有明显不同,本案中赔款金额是由投保人和被稳妥人在法院的掌管下洽谈确认,然后向稳妥人恳求理赔,稳妥人检查后赞同该处理结果,予以理赔,并没有发作稳妥人和被稳妥人洽谈的状况,因而本案不适用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28条的规矩。